甘肃文旅讯 2月11日9时50分许,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里河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在七里河北街和南滨河中路丁字路交叉口依法对李某保(男,汉族,59岁)、李某杰(男,汉族,26岁,二人系父子)违章停车进行处罚时,两人阻碍执法,并将执勤人员推搡到树坑内。李某杰趁机将现场执勤警车抢开至甘肃省中医院家属区附近,砸破警车前挡风玻璃、前保险杠、左侧前后玻璃后逃离。李某保被当场控制。
案发后,甘肃省公安厅,兰州市公安局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全力开展调查和抓捕工作,并对其家属开展法律政策,敦促李某杰投案。2月12日凌晨1时45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杰到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投案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保、李某杰已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父子进监所
什么是阻碍执法?
阻碍执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执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在现场处置中,人民警察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直至使用警械、武器。
那么,市民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如对民警执法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
任何人不得以无理纠缠、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暴力的方式对抗民警的管理。否则,看似是个人权力伸张,实则是对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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