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期的陇姐学法我们学习《民法典》第一案之隐瞒重大病情的婚姻可撤销。首先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李丽与江华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二人在亲戚朋友的张罗下订婚并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丽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华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华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且最终证明李丽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丽无法接受,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形即被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李丽和江华是自愿结婚的,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形,原被告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原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案件审理时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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