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文物局出台了《甘肃省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启动第一批重点科研基地申报工作。
该办法共设六章30条,由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附则等6部分组成。总则部分明确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的功能定位、主要任务、发展目标和管理原则等。管理机构与职责部分明确了主管部门、组织单位和依托单位及其主要主要职责。申报与认定部分明确了申报重点科研基地的条件、程序及评审认定流程。运行与管理部分明确了运行机制,学术委员会设置及主要任务、学术研究活动、知识产权管理、仪器设备管护、信息发布等内容。考核与评估部分明确了考核方式、等次及结果运用。
甘肃省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实行“立足特色、突出优势、合理布局、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主要任务是根据全省文物保护与利用需求,在重点科技领域和方向上开展基础性工作和创新性研究。
近年来,甘肃文物科技保护发展积淀深厚、成绩十分突出,在石窟造像与病害处理、岩体加固和裂隙灌浆、潮湿环境下墓葬壁画保护、土遗址保护加固、数字化等文化遗产科技保护方面成果丰硕,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兰州大学、中国科学院及日本东京大学、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等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现拥有古代壁画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石窟寺文物保护工程技术集成与应用研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国家古代壁画与土遗址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平台3个、省部级科研平台1个,建成我国文物保护领域首座多场耦合实验室,正在申报文化遗产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十年来,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50余项,省部级科研课题130余项,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甘肃省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等各类人才计划70余人次。在做好文物科学技术研究和省内运用的同时,积极辐射服务于全国文物保护相关领域,在新疆、宁夏等7个省份建立了科研(技术推广)工作站,为当地文物保护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有力辐射带动了全国文物保护水平的提升。
全文如下:
甘肃省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甘肃省文物保护科技创新与科研成果应用能力,培育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促进文物科技保护向更高水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甘肃省文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省委宣传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是指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型企业等具有原创能力的机构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全省文物保护与利用需求,在重点科技领域和方向上开展基础性工作和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科研基地应建设成为全省文物保护与利用相关领域的科技研发中心、人才孵化中心、成果辐射中心和交流合作中心。
第五条甘肃省文物局依托科研基地组织文物领域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管理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科研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科研基地实行“立足特色、突出优势、合理布局、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甘肃省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研基地的布局、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
(二)指导科研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科研基地的认定、评估和撤销;
(四)组织审定和验收科研基地承担的重大科技保护项目及重要合作项目;
(五)做好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基地建设纳入本地区文物保护重点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科研基地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指导、监督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四)落实科研基地运行的相关政策和配套经费;
(五)配合甘肃省文物局开展科研基地的认定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研基地的申报;
(二)将科研基地的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安全防护等条件保障;
(三)聘任科研基地主任,组建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
(四)制定科研基地管理章程,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甘肃省文物局开展科研基地运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甘肃省文物局根据科研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甘肃省内石窟寺、壁画彩塑以及彩陶、简牍、漆木器等特色出土文物科研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申报、组织单位推荐,甘肃省文物局认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申报科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目标,从事文物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管理科学研究;
(二)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研究队伍。在所申报的领域或方向上有不少于2名学术水平较高、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不少于3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专业研究基础扎实、学风严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够承担文物领域重点科研任务及重要合作项目,在所申报的研究方向上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和实力。申报前5年内承担过不少于2项的地厅级及以上相关科研项目(课题);
(四)具有较好的科研试验条件,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科研基地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五)依托单位具备有利于文物科技创新的管理机制;
(六)鼓励依托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型企业等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的申报程序为:
(一)设立在省直文博单位的科研基地,由依托单位填写《甘肃省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申请书》,上报甘肃省文物局;
(二)设立在市州的科研基地,由依托单位填写《甘肃省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申请书》,上报组织单位;组织单位进行审核,择优向甘肃省文物局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认定程序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
(一)甘肃省文物局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终评专家组成员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二)甘肃省文物局组织初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产生终评候选单位名单后,组织召开终评会议;
(三)终评专家组赴通过初审的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和现场答辩,形成综合意见,确定优先次序,产生科研基地预备名单;
(四)甘肃省文物局审定预备名单后,在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甘肃省文物局公布科研基地认定名单,向依托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采用“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设主任,必要时应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任和专职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组织单位和甘肃省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本单位聘期两年及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相关联合建设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访问学者、外聘的专家学者、在读博硕士研究生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组织单位和甘肃省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国内学术活动,鼓励举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在科研基地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科研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研基地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提高使用效率。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鼓励对外开放。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信息公开,通过依托单位网站及时发布和更新科研基地规章制度、团队建设、学术委员会、科研成果、科研动态等信息;每年发布科研基地工作年报。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科研基地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单位和甘肃省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文物局定期对科研基地进行运行评估。评估以科研基地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重点考察科研基地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建设成效,包括研究方向与特色、研究成果与转化应用、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与品牌影响、科研环境和保障条件等。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托单位应在半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评估为“不合格”或不积极进行整改的,撤销科研基地资格。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撤销科研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科研基地统一命名为“×××甘肃省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 of ×××(依托单位),CulturalHeritageBureauof Gansu Province。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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