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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局出台甘肃省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为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理念,加强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按照国家文物局安排部署,甘肃省文物局近日出台《甘肃省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21条,对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工作的准入条件、工作流程、受理范围进行了规定,并对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相关行为予以规范,要求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队伍和场地设施基础,并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常态化开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同时,明确规定,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民间收藏文物来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办法》强调,鉴定咨询服务仅对民间文物的真伪、时代、价值等信息进行鉴定阐释,不对其市场价格进行估价;服务机构应对鉴定咨询服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申请人在鉴定咨询全过程中,应遵守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鉴定咨询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要求,服务机构要在做好鉴定咨询服务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加强宣传科普,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形成挖掘、阐释、宣传民间收藏文物价值的良好氛围,同时还应结合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服务频次,通过开展巡回鉴定、多机构联合鉴定、送鉴定服务进社区等方式,扩大鉴定咨询服务影响力。
  《办法》的出台,为甘肃省开展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是甘肃省文物局加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文化惠民政策落地,构建多层次文物鉴定服务格局,保障人民群众文物收藏鉴赏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据悉,目前已有甘肃省文物商店、天水市博物馆等将于近期开展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活动。下一步,甘肃省文物局将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国有文博机构在文物鉴定领域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综合效益,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理念。
  办法全文如下:

甘肃省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通知》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针对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展的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报请甘肃省文物局批准或由甘肃省文物局指定,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面向甘肃省内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展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提供无偿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国有文博机构;
  (二)具有三个及以上文物门类的鉴定能力,且有三名及以上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为依托组建的固定鉴定人员队伍;
  (三)具有鉴定咨询服务接待场地和必要设施。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疫情防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需向甘肃省文物局出具书面承诺书,在无偿提供鉴定咨询服务时不进行其他无关活动,不从鉴定咨询服务中牟取经济利益;
  (五)甘肃省文物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服务机构应主要通过现场鉴定的方式,定期、常态化开展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可通过线上的方式组织开展鉴定咨询服务活动。
  服务机构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时间、次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如无特殊原因,每年的鉴定咨询服务次数不应少于四次。
  第五条 服务机构应将本单位鉴定咨询服务专业人员姓名、职称、工作单位、提供服务的专业门类、简介等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
  在每次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5个工作日前,应将具体的时间、地点、鉴定门类、服务流程、预约渠道、《甘肃省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相关注意事项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六条 服务机构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民间文物来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对于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民间文物,服务机构不得提供鉴定咨询服务。
  第七条 鉴定咨询服务仅对民间文物的真伪、时代、价值等信息进行鉴定阐释,不对其市场价格进行估价,可视情提供文物收藏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对文物保存状况不佳等情况提出保存、养护等相关建议。
  第八条 鉴定咨询服务原则上采取目鉴的形式。对因文物特殊,需要进行研究无法当场提供鉴定咨询意见的,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申请鉴定咨询文物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永久保存,无法定理由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服务机构提供鉴定咨询服务的流程为:
  (一)服务机构发布鉴定咨询服务公告,明确提供服务的形式、时间、地点、鉴定门类及数量、预约渠道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向服务机构提出预约申请,服务机构根据文物来源、计划鉴定文物数量、时间安排等因素,确定是否接受预约,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接受预约的,应同时告知不能接受的原因。
  (三)接受预约的,申请人在充分知晓承诺书全部内容并签字同意,在现场鉴定时提交给工作人员后方可开展鉴定咨询服务;
  (四)服务机构与申请人按照公告和约定完成鉴定咨询服务。鉴定采取合议制,对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鉴定的专业人员应以口头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倾向性意见,不得出具书面鉴定咨询意见。
  服务机构提供的鉴定咨询倾向性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鉴定应在申请人的现场见证下进行,鉴定操作应确保文物安全。在此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发生的意外,服务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对鉴定咨询服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相关录音、录像信息数据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存档且不得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在鉴定咨询全过程中,申请人应遵守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进行任何与鉴定咨询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使用任何设备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如有发现,由服务机构责令当场删除,否则永久取消鉴定咨询服务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申请人相关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服务机构责令改正并报告甘肃省文物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服务机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服务机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泄露鉴定咨询有关情况的;
  (二)蓄意串通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通过请托说情、弄虚作假等方式,违规帮助申请人或干预鉴定工作,导致鉴定咨询倾向性意见和实际发生偏离的;
  (四)违反文博工作者职业道德,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在提供常态化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同时,还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举办文物鉴定知识讲座、制作网络视频、撰写科普文章等方式,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形成挖掘、阐释、宣传民间收藏文物价值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要以贴近群众、服务需求为宗旨,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馆庆、节假日等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服务频次,同时通过开展巡回鉴定、多机构联合鉴定、送鉴定服务进社区等方式,扩大鉴定咨询服务影响力,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各服务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鉴定咨询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申明服务范围、明晰服务权责,方便民间文物收藏者送鉴。同时还应制定服务现场秩序维持及突发情况处置预案,保证民间文物收藏者有序参与鉴定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各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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