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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简册露了汉代河西百姓过日子的底

“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

“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1974年出土于居延汉代甲渠候官遗址编号第二十二号房屋内,共三十六枚,是一套关于东汉建武初年甲渠候官粟君和客民寇恩之间发生的一宗经济纠纷的案卷材料。仔细解读这份文书,会发现很多和东汉初年河西走廊人们生产生活有关的有趣信息。

简册中的甲渠候官,在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南二十四公里处;觻得,在今张掖城区西“黑水国”遗址;建武是汉光武帝刘秀的年号,建武三年,即公元27年。

一天工钱的购买力

文书里说到寇恩的儿子曾为粟君捕鱼一百天,“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当时一名成年男子做工,每日工价是二斗粮食。

文书里详细说到了当时的物价比较:一石粮食价值三千钱,可买十斤肉。换算下来,一个成年男子一天的工价可以换六百钱,购买两斤肉。

汉代的一斤约相当于现在的二百五十克,所以,寇恩儿子一天的工资可买现在的一斤肉——主要指大肉。汉代一石米约等于三十千克,寇恩儿子日工资二斗,大概是今天的十二斤粮食。

大额钱币

文书里数额最大的经济账是卖鱼的预算收入:粟君委托寇恩运五千头鱼到觻得出售,计划收入四十万钱。

汉代通行的货币是“五铢”钱。一枚“五铢”钱以五克计,四十万枚“五铢”重两千公斤。这么多的钱就算是用牛车拉也很成问题。

“建武”是西汉的第一个年号。在此之前,是新莽时期,通行货币是“六泉十布”,其中使用较多的“大泉五十”一枚相当于五十枚“五铢”钱。官制“大泉五十”重约十二克,四十万钱就是八千枚“大泉五十”,总重九十六公斤,这样一来,收贮运输就方便多了。如果用更大面值的“大布黄千”,一枚不过八到十二克,却相当于一千枚“五铢”钱,重量就可以进一步压缩到三到五公斤。

王莽时期,对使用或收藏“五铢”钱的人处刑极重,“五铢”钱制遭到毁灭性打击。建武十六年,刘秀才重新推行因王莽改制中断的“五铢”钱制。从目前王莽时期钱币留存数量看,“大布黄千”较少,“大泉五十”较多,文书中这趟买卖所用的货币,应该主要是“大泉五十”。

王莽钱币里还有面值更高的“国宝金匮直万”,现在很少见,当时应该也不多见。四十万钱要换成这种钱,只有四十枚。

粮食即钱

文书中多次说到各种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而且往往以相当于多少谷子来说明:

两头五至八岁的公牛,都是“平贾直六十石”,意思是市面均价六十石。

雇用人工的工价,也以粮食计算。寇恩本人为粟君运输和销售鱼,他的工价是牛一头,谷二十七石。寇恩的儿子为粟君捕鱼,“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成年男子平均每日工价二斗粮食。

寇恩在市场上买肉十斤,“直谷一石”——价值谷子一石。

文书中标明物品价值时,有用谷物标明的,也有用钱标明的。谷物和钱都可交换商品、购买服务。

张掖一带冬天吃居延来的鱼

文书中粟君雇寇恩的儿子捕鱼是农历十二月廿日起,经正月、闰月、二月,共一百天。寇恩去张掖卖鱼是在农历十二月中。捕鱼卖鱼都在冬天和初春。可以判断他们运到觻得的鱼是冻鱼。

虽然不能因此排除在其他季节捕鱼卖鱼,但是从理论上看,可能性较小。当时甲渠候官是边境,驻军之外,居民不多,大量的鱼不能外运的话,难以就地消化,所以主要靠外销。从发现文书的甲渠候官到运达的觻得,直线距离超过三百公里,如果路线是沿注入居延海的黑河走,距离超过四百公里。文书中说到寇恩从觻得返回居延(甲渠候官),“行道廿余日”,走了二十几天。这么长时间,气温高了鱼无法保鲜。

粟君派人到觻得卖鱼,从他雇人捕鱼的时间看,每年应不止一趟,寇恩这次只是其中一趟。捕鱼卖鱼,是居延一带重要的经济活动。

居延一带,是今黑河的下游。黑河里出产的祁连裸鲤体长可达四十厘米,较大的个体超过五百克。另外还生长鲤鱼和草鱼、鲫鱼。鲫鱼通常体型较小,商业价值低,而且也不好以“头”为单位计数。据此判断,这批鱼的品种主要是裸鲤、鲤鱼、草鱼。

可以想象,一进入冬天,张掖,应该也包括附近的酒泉等周边城镇,市场上会涌入大量冻鱼。冻鱼的价格远比大肉低廉,运去五千头鱼,要求收回四十万钱,每条鱼应该卖八十个钱,而肉价钱是一斤三百个钱。事实上,这五千头鱼没有卖到四十万钱。寇恩把鱼卖完,又用卖牛的收入,另外通过物品抵顶、扣除儿子应得工资等凑足了四十万。据此,一头鱼可能还卖不到预计的一半价钱。

从文书内容看,寇恩似乎是在居延和觻得一带专业搞运输的,对当地市场行情应该比较熟悉,否则他一个江湖都走老了的六十六岁老师傅,不会贸然和粟君签下根本完成不了的合同。所以,这次买卖除了劳资纠纷外,在成本和收入预算方面也出了问题。具体是什么问题,文书里没有涉及。

候官狠似周扒皮

这次纠纷的缘起,文书写明,本来应该是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为甲渠候官粟君运鱼到觻得出售——文书里称这两人“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至于为什么“当”,没有说。这两人因故去不了,于是拿出了两头牛和五十五石谷,作为应出的费用交给粟君。粟君转身找到寇恩,让他办运输销售事宜,谈好的费用是牛一头(折合六十石谷子)、谷子二十七石。一进一出,生意还没有开始做,粟君手里已经落下了一头牛、二十八石谷。

在寇恩这边,鱼卖了以后为了填上亏空,把说好作为劳务费的牛卖了,又加上其他物资,再计入儿子应得的劳务费填窟窿,补齐填平之后,还余六石一斗五升谷子。

合计下来,这趟运输加上儿子的劳务费,牛赔进去不说,物资和儿子的工钱也赔了进去,另外寇恩为粟君老婆赶车回居延,路途二十余日,都没有另外算钱。

这趟运销活动,最成功的是粟君,不仅先期已经赚到了一头牛和二十八石谷,预计的卖鱼收入四十万也一分不少收回,另外还明显要赖掉寇恩儿子的劳务费。不仅如此,他还给地方政府说寇恩应还他借给寇恩的一头牛。

好在当时审理案件的官吏脑子清醒,文书最后写明“须以政不直者法”,确认了粟君的败诉。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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