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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 | 《国家宪法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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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12月4日是什么日子吗?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说到国家宪法日,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为什么要设立国家宪法日呢?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之所以确定12月4日这一天,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案例

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1990年,二人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用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姓名权及受教育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该案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批复,明确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最终,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损害得到了赔偿,齐玉玲的受教育权得到了维护。

通过这个案例表明,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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